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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学生复学,源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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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学生复学,源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

更新时间:2017-09-07

陕西某中学一初中生两年多前患白血病被迫休学,当时还受到了学校的爱心救助。现在他病愈想复学却被学校拒绝。该校表示,以该学生现在的健康状况,学校担不起这个责任。尽管该生的父母一再表示,如果孩子将来出了问题也不会找学校,并且可以写保证书,但学校方面仍然拒绝其入学,建议家长将孩子送到公办学校就读。

学生生病休学,病愈复学,按理说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学校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即可,哪来的“担不起责任”“写保证书”“建议转学”之类的新问题?该校的做法是否妥当呢?

陕西铜川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学生生病,治愈后复学,经过正常申请,学校应按规定办。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拒之门外,属于违法行为。”该工作人员的说法的确是有据可查的。

首先,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教育法保障的,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病愈复学,学校怎么可以拿“担不起责任”的说辞拒绝?

其次,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病愈学生是初一学生,学校理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确保该生完成义务教育学业,怎么可以拒绝接受继续教育学生的义务?

第三,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该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拒绝接受病愈学生复学申请,与《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也是明显违背的。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规定了学校审核核准学生复学申请的程序。遗憾的是,学校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职。

得知学生患病,学校积极主动捐款,表现了浓浓的服务意识和大爱之心,体现了人文关怀,我们应当肯定。之所以后来拒绝学生复学,学校方面肯定有为难之处。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具体内容繁杂,往往涉及到许多法律,处理程序也比较复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很多时候学校处于被动地位,其后果不仅会赔偿经济损失,还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问责,相关人员也会受到连带的处罚。但就此事件而言,医院已经诊断,确诊该生已康复可复学,所以学校担责的问题几乎不会存在。

陕西某私立中学“拒绝病愈复学”事件背后,校方虽有过度焦虑的难题,但更是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这都源于学习法律法规不深入产生的后果。

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最为关键的是大力倡导义务教育办学者深入细致学法用法,真正把坚持依法治校的理念落实到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努力提高教职员工依法治教的水平,不断提高理性认识能力和担当精神,创人民满意的学校,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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